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县辖区内6家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批发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1名称小台农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9月4日,抽样时间2025年8月28日,被抽样单****批发店。****集团****公司进行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2名称油桃,购进日期2025年9月4日,抽样时间2025年8月28日,被抽样单****批发店。****集团****公司进行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台农芒果、油桃)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二、关于大****杂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5年8月28日,抽样时间2025年8月28日,被抽样单位大****杂店。经广电计量****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泥鳅的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属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参照《**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关****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爆汁脆肠串,生产日期2025年01月16日,生产者:茂****公司、委托生产者:**市****公司,抽样时间2025年8月23日,被抽样单****经营部。经广电计量****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爆汁脆肠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同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爆汁脆肠串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综合上述调查结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爆汁脆肠串13包。
四、关****水厂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德**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年08月09日,生产****水厂,抽样时间2025年08月11日,被抽样单****经营部。经**壮族自****研究院检验,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观无故意、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少,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综合上述调查结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元;
五、关于**县农家山泉****公司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年08月23日,生产者**县农家山泉****公司,抽样时间2025年08月26日,被抽样单位**县农家山泉****公司。经江****总院****研究院,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观无故意、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少,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综合上述调查结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元;
六、关****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德**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年08月09日,生产****水厂,抽样时间2025年08月11日,被抽样单****经营部。经**壮族自****研究院检验,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饮用水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仅220元,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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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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