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滔****公司等四家企业污水处理费退库申请的公示
(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厅****财政厅****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7〕1号、粤建规范〔2024〕2号)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我局对建滔****公司、建滔(**)****公司、******公司、建辉(连****公司四家企业的实际用水量及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进行了审核,审核情况(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2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等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电话:0763-****723。
附件:1.建滔****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
审核意见
2.建滔(**)****公司处理费退
库的审核意见
3.******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
的审核意见
4.建辉(连****公司污水处理费退
库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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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滔****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建滔****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在2017年9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公司向该企业按其用水量****254立方米计征污水处理费,该企业通过非税系统缴纳污水处理费****246元。该企业产生的污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自建管网排入自然水体。按其在排水口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记录反映,该企业属于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附件2
建滔(**)****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建滔(**)****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在2017年9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公司向该企业按其用水量523002立方米计征污水处理费,该企业通过非税系统缴纳污水处理费664149.2元。该企业产生的污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自建管网排入自然水体。按其在排水口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记录反映,该企业属于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附件3
******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在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公司向该企业按其用水量597152立方米计征污水处理费,该企业通过非税系统缴纳污水处理费828503元。该企业产生的污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自建管网排入自然水体。按其在排水口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记录反映,该企业属于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附件4
建辉(连****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建辉(连****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在2017年9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公司向该企业按其用水量31513立方米计征污水处理费,该企业通过非税系统缴纳污水处理费41012.4元。该企业产生的污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自建管网排入自然水体。按其在排水口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记录反映,该企业属于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需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