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我单位发布了关于选择朱仲河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结算审核单位的公告,截止公告期2025年12月11日(17:30),共有11家单位进行了报价。2025年12月12日(10:00),****小组对参与朱仲河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结算审核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进行了比选,比选情况如下(注:报价均按照工程结算金额的4‰下浮):
1.**盛晨****公司,报价为:下浮37%,该公司报价文件未提供具备水利专业一级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资料,为此,作废标处理;
2.中誉****公司,报价为:下浮21%,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3.**宏达****公司,报价为下浮40%,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4.****公司,报价为下浮52%,该公司报价文件未提供具备水利专业一级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资料,为此,作废标处理;
5.****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为下浮62.5%,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6.**开源****公司,报价为下浮30%,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7.东信****公司,报价为下浮42%,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8.华****公司,报价为下浮81%,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9.中审华西建设工程****公司,报价为下浮40%,该公司报价文件未提供具备水利专业一级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资料,为此,作废标处理;
10.**鑫森****公司,报价为下浮45%,报价文件满足要求;
11.****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为下浮48%,该公司报价文件未提供具备水利专业一级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资料,为此,作废标处理。
经比选,符合我单位比选条件的报价单位中,华****公司报价最低,拟作为朱仲河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结算审核单位。鉴于华****公司报价过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请华****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报价构成明细说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履约保障承诺及证明及类似项目成功履约案例等资料,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作为废标处理,则选择符合我单位比选条件的报价单位中相应报价排位第二的报价单位负责该项目结算审核。如对比选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异议(联系人:陈洋;联系电话:0857-****695)。华****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单位将按程序确定华****公司作为朱仲河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结算审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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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