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采购合同编号:**财电采[2024]182416)”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时间
2024年12月02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学校
地址:**县坐石乡毛坪村
当事人2:
地址:
当事人3:
地址:
当事人4:
地址:
当事人5: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于2024年12月2****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采购竞价公告,控制金额996006.00元;2024年12月6****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采购竞价成交公告,成交金额为991750.00元;2024年12月9日签订电子卖场合同,合同金额为991750.00元;2025年3月28日签订线下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991750.00元(含税运);2025年8月29****中心学校组织项目验收,采购验收结论符合合同约定要求;2025年10****中心学校在整理该项目资料时,发现该项目采购程序不当,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对相关业务及****中学习;2025年11月6****财政局提交了《****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自查报告》。以上事实,****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
六、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采购人、采****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适用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采购的;”违法程度为从轻处罚;根据裁量标准,我****中心学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8-****065
联系地址:**省**县上渡街道**北路1号
九、处理日期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