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昌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国网江****公司运维检修用房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订了**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国网江****公司运维检修用房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G531以南,徐家湖以北,G531以东,S214以西(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3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汪墩乡**村四组、八组、十四组农民集体。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供电用地,拟用于国网江****公司运维检修用房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14.673亩。其中:水田7.0815亩、林地6.072亩、沟渠1.4925亩、田坎0.027亩;按土地权属分:**村四组农民集体9.243亩;**村八组农民集体0.7965亩;**村十四组农民集体4.6335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3。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都府字〔2020〕16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都府文〔2024〕8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13日。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s://www.****.cn/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6年1月13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局
联系人员:杨 力
联系电话:0792-****688
****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1
**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国网江****公司运维检修用房项目)土地权属
调查确认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