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0期)

审批
陕西-渭南-白水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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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0期)
发布时间:2025-12-16 11:17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省、市、****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县诚净和蒸饺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0日,****管理局组织开展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县诚净和蒸饺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汤碗”、“水杯”进行了抽样,经****对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复用餐饮具)“汤碗”、“水杯”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复用式餐饮具)“水杯”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272mg/100c㎡、“汤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185mg/100c㎡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5年11月13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规定。

我局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二、**县三焕家湘小餐饮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县三焕湘小餐饮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4日对**县三焕湘小餐饮馆向消费者提供的(复用餐饮具)“杯子”进行检验,检测出:(复用餐饮具)“杯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156mg/100c㎡,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5年11月13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规定。

我局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三、****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0日,****管理局组织开展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菜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杯子”进行了抽样,经****对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杯子”进行检验,检测出:(复用式餐饮具)“杯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174mg/100c㎡、“小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107mg/100c㎡,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5年11月13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1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规定。

我局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四、****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1日,****管理局委托****依法对****面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2日对****面馆向消费者提供的(复用式餐饮具)“小碗”进行检验,检测出:(复用式餐饮具)“小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189mg/100c㎡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5年11月14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规定。

我局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五、**县慕虾者火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管理局委托****依****火锅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4****火锅店向消费者提供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检验,检测出:(复用餐饮具)“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0.0293mg/100c㎡,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5年11月13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规定。

我局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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