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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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武清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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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12-15 18:10:00

****总站,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落实见效,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区津东卫(挂)2024-31号地块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公司。违法行为:该项目基坑支护方案未经审核即组织施工;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分阶段施工的边坡支护形式、关键工序基坑支护的验收标准,未将分阶段施工的边坡纳入危大工程进行管理;基坑局部坡度过陡,与方案要求不一致。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案例二:****广场三期B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公司;监理单位:**市******公司;分包单位:******公司、******公司。违法行为:施工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脚手架上有人员正在进行材料倒运作业,违反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塔式起重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三:**新区津滨高(挂)2025-1号地块(一期)项目,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公司;监理单位:********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公司。违法行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超200人,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

案例四:**区上马台镇支路一(泰泽路-泰润路)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市**区圣****公司;施工单位:中建二局****公司;监理单位:******公司。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安全员张长旺、尹喜旺未在现场履职,无安全日志、打卡记录、例会等履职痕迹,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案例五:**区观湖景苑二期项目,建设单位:云******公司;施工单位:中弘恒业(贵****公司;监理单位:**市****公司。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履职,无打卡、安全员日志等履职记录,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作业,违反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请各参建单位对照通报的典型案例,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要认清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做好2026年开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受控。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