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部门 | 监督责任 | 项目监督权限 | 监督依据 | 监督范围 | 监督内容 | 监管方式 | |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环境局、县区分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 | ****环境局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环境局审批、核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 标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人民政府印发的公共**交易目录为准。 | 对标前审批、开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1.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 2.开标报告。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 2 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监督。大中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督。 3.中标及合同报告。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存档。 | 1. 采取标前备案监 督、标中过程监督、标后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2.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县区级 | 各分局负责指导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分局审批、核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 ||||||
注:国家、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