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6 11:37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20万吨/年 醋酸酯(10万吨/年醋酸正丁酯和10万吨/年 醋酸甲酯)**项目 | **市新材料产业园 | **** | ****研究院股份公司 | 拟投资14933万元,在新区第二小区内原1万吨/年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MA)生产装置处**醋酸正丁酯、醋酸甲酯生产线各一条,新增建筑面积4021.79m2,项目建成后将形成20万吨/年醋酸酯(包括10万吨/年醋酸正丁酯、10万吨/年醋酸甲酯)的生产能力。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可免予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2024年8月28日,****集团企业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和2024年9月3日两次在 扬子晚报 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本项目可免予开展张开公告的工作。 5.2025年11月14日,****集团企业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反应不凝气、装置罐区、包装废气及**储罐区呼吸废气收集后经 一级碱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 处理,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及厂界的甲醇、正丁醇、醋酸正丁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表2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按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于废气喷淋处理用水,剩余部分和工艺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接入****处理站预处****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接管废(污****处理厂接管要求,****处理厂排放尾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标准,SS、BOD5、石油类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pH、TOC、全盐量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表2标准。雨水排放口的COD浓度不高于40mg/L。。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 **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外售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施工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主装置区、**储罐区外100m和装置罐区、包装间外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
公开时间:2025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5560;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新金匮路1****中心12****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