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银行****银行联合贷款******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节余资金项目(**县)Works-XN-11:****开发区雨污管网修复改造工程项目(二期)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评标结果概述如下:
1、投标人列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
(人民币元) 评标价
(人民币元)
1.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12,455,120.69 ¥12,455,120.69
2. ****集团有限公司 ¥11,227,636.36 ¥11,227,636.36
3. ****集团****公司 ¥13,481,198.63 ¥13,481,198.63
4. **** ¥13,280,931.94 ¥13,280,931.94
5. **市公路****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12,728,823.32 ¥8,439,412.81
6.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12,527,155.11 ¥12,527,155.11
7.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11,999,782.51 ¥11,999,782.51
8. **天****公司和******公司和江****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11,520,000.00 ¥11,520,000.00
9. ****公司 ¥12,760,000.55 ¥12,760,000.55
10. ****公司 ¥14,053,032.91 ¥12,421,138.63
11. ****集团有限公司 ¥12,374,473.94 ¥12,374,473.94
12. ****区****公司 ¥10,559,460.14 ¥10,559,460.14
13.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10,846,643.29 ¥10,846,643.29
14. ****集团****公司 ¥11,557,577.61 ¥11,557,577.61
2、各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
未中标投标人名称 未中标依据和原因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该投标人所提供的澄清回复文件中(3)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400)、(4)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500)、(5)球墨铸铁管(DN300-T型承插式接口)、(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集团有限公司 该投标人所提供的澄清回复文件中(1)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5)球墨铸铁管(DN300-T型承插式接口)、(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10)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含量4.5%)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集团****公司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 推荐中标人
**市公路****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该投标人所提供的(10)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含量4.5%)、1)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2)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证明材料中价格高于投标单价;(3)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400)、(4)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500)、(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9)C25 S4商品混凝土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天****公司和******公司和江****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该投标所提供的澄清回复文件中(1)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2)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为非改性沥青价格无法作为参考,并且(3)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400)、(4)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500)、(5)球墨铸铁管(DN300-T型承插式接口)、(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7)C20商品透水混凝土、(8)C30商品混凝土、(9)C25 S4商品混凝土、(10)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含量4.5%)均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无法解释其低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公司 该投标人未提供(3)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400)、(4)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500)、(5)球墨铸铁管(DN300-T型承插式接口)、(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相应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公司 该投标人澄清回复文件中未提供(2)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3)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400)、(4)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500)、(5)球墨铸铁管(DN300-T型承插式接口)、(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7)C20商品透水混凝土、(8)C30商品混凝土、(9)C25 S4商品混凝土、(10)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含量4.5%)有效的主材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合理低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集团有限公司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区****公司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所提供的澄清回复文件中低价项未提供竣工结算清单,材料未提供近18个月的合同、发票等证明资料,无法证明其合理低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集团****公司 该投标人所提供的主材证明材料中未提供(1)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2)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3)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400)、(4)PE100级聚乙烯牵引专用管(DN500)、(5)球墨铸铁管(DN300-T型承插式接口)、(6)球墨铸铁管(DN400-T型承插式接口)投标截止日期前近18个月采购合同、发票,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3、中标人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国籍 中国
地址 **市**区**路85号
投标人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合同价格 13,280,931.94元人民币
合同期限 8个月
合同主要内容 **经开区**北路、廖山路、智谷路、碧丛路、芯屏园区A区**管网、道路拆除恢复等。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业主要求”
履约保证金金额 1,328,093.19元人民币
4、提交与招标过程有关的投诉: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 天内,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递交与报价过程有关的投诉。
本次评标情况公示期:3日
业 主:****
执行机构名称:休****管理中心
业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 址:****县政府大楼9楼
电 话: 0559-****447
联 系 人: 方老师
电子信箱: ****@qq.com
招标代理: ****
地 址: **市**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18F 1820
邮 编: 100873
联 系 人: 陈洪飞
联系方式: +86 10 ****5198(转520)
电子信箱: chenhf@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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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