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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 名称: | (**发改能审〔2025〕9号)关于惠****公司塑胶制品生产与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整改报告的审查意见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 |
| 主题词: | |||
**发改能审〔2025〕9号
关于惠****公司塑胶制品生产与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整改报告的审查意见
惠****公司:
《惠****公司塑胶制品生产与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整改报告》收悉。《关于转发〈****能源局关于加强违法违规用能项目整改的通知的通知〉(惠市能重函〔2021〕376号)》的相关要求,经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惠****公司塑胶制品生产与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整改报告采用的能耗核算方式和拟建措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整改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整改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整改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租赁**市**区秋长街****科技园厂房、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总投资4245.6万元,主要生产塑胶制品,年产塑胶制品14180万件(24443.81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该整改项目年综合能耗不高于3181.62吨标准量(当量值)、7044.10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塑胶制品综合能耗130.16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整改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进一步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持续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后整改的重要依据。项目取得审查意见后,请你司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
五、请你司按照整改数据与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落实整改审查意见,将通过“信用**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存在数据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整改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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