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5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677
通讯地址:****审批局 邮编:0536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产塑料颗粒5500吨项目 | **省**市安****开发区纬二路52号 | **** | ******公司 | 本项目占地2650平方米,利用现有车间等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购买造粒生产线5条。 |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土建。 2、项目拆包上料、破碎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干洗、研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收集装置+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项目清洗废水经沉淀+气浮后回用,不外排,冷却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 4、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低噪音设备、减振、隔声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废铁丝、袋式除尘器除尘灰、废包装袋、下沉废料、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袋式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回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塔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6、项目已通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安高新备字【2025】173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