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大接近角/离去角的勾臂车通常对车身底盘进行加高改造,会导致车辆行驶稳定性下降,尤其在**多弯道、多坡道的路况下,易增加安全隐患,建议下调接近角/离去角数值为接近角≥16°,离去角≥20°,优先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与稳定性
回复:本标段采购的车辆为角件车并非勾臂车,其参数设置符合**地区对角件车的使用。
问题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标段评审标准;2.2.4(2)商务部分(20分);3、2022年至今每具有一个本标段车辆销售业绩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 询问:此条款要求提供车辆销售业绩,其中车辆类型是31吨新能源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同类型车辆,还是指定本标段投标相同型号车辆
回复:评标办法中车辆业绩是指31吨新能源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角件车)的车辆销售业绩。
问题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标段评审标准;2.2.4(2)商务部分(20分);3、2022年至今每具有一个本标段车辆销售业绩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 询问:此条款要求提供车辆销售业绩,其中车辆类型是类似车辆,还是指定本标段投标相同型号车辆
回复:同问题2回复。
问题4:**市万盛经****集团有限公司、**** 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20分)中规定:3、2022年至今每具有一个本标段车辆销售业绩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 请明确:所指业绩是否包含制造商业绩。 我公司建议修改为:2022年至今投标人或制造商每具有一个本标段车辆销售业绩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 理由如下: 1、根据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领域通行规则及相关案例指引,货物设备类采购项目中,业绩评审的核心目的是验证产品本身的市场认可度与成熟度,而非单纯考察投标人的销售渠道。对于垃圾转运车这类专用设备,制造厂商的生产及销售业绩直接反映产品质量稳定性与市场应用经验,其证明效力具有核心参考价值。若仅限定投标人自身业绩,易将具备优质代理资质但销售履历较短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违背“择优采购”的根本目标。 2.具备明确的实践案例支撑:在**当地同类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中,大多数都采用“投标人或制造商业绩认可”的评分模式。评审委员会明确将制造商业绩纳入有效业绩范畴,最终通过综合评估产品实际应用案例,成功选定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此种模式既避免了“以销售履历论英雄”的片面性,又通过制造商业绩强化了对产品本身的考察,已成为专用设备招标的成熟做法。 综上,本次业绩评分标准明确建议既符合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又能切实保障招标公平性、提升采购质量。恳请贵单位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对本建议予以审慎研究并采纳。
回复:对该商务部分评分细则作出修改,具体修改见补遗部分。
问题5:诉讼保函业务广告: 1、**各类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解除财产保全保函、继续执行保函,暂缓执行保函。 2、**法院入库21****公司均可出函,打款1小内出函,520元起。 3、建工团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为您的项目提供专业的保险方案。 有业务需求朋友欢迎咨询:136****1911
答:与本项目无关内容不予答复。
二、补遗部分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本标段限价描述以下表为准:
| 标段号 |
标段内容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万元) |
合价最高限价(万元) |
| 一标段 |
31吨新能源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角件车) |
6辆 |
103.33 |
619.98 |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20分)中,“3、2022年至今每具有一个本标段车辆销售业绩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修改为“②2022年至今投标人或制造商每具有一个本标段车辆销售业绩的得4分,最高得分8分。”
3、对采购清单作出调整,以随本答疑发出的采购清单为准。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法人章)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