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市落实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不够到位,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仍需加强。海洋垃圾污染比较严重。《**海岸线清洁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2022年12月底前,岸滩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海面无明显漂浮垃圾。但督察发现,**区红沙村、东湾、西湾,防**白浪滩、白龙,**市金滩、珍珠湾等海域,垃圾依然随处可见。**市近岸海域贝类养殖浮筏面积约1200公顷,浮筏结构以“木质蚝排+白色泡沫浮球”为主,每年产生大量塑料垃圾。监测表明,白浪滩景区海面漂浮小块及中块垃圾数量密度明显上升,由2021年的868个/平方千米上升到2022年的1798个/平方千米。
二、责任单位
****
三、整改情况
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整改工作,认真对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关于该问题的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积极谋划制定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考核制度。于2023年10月印发实施《**市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考核办法》加强对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的监督管理,2024年进一步将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清理工作考核纳入美丽**建设专项考核任务。通过严格考核机制,层层压实各区(市)的主体责任,确保清理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依据《**市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考核办法》,2023年我单位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我市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工作效果评估。根据评估,**市、**区获良好等次,防**获及格等次。
四、核验情况
2025年1月24日,我局已组织相关****小组,对涉及本局的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认为,该问题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已达成、整改台账已全面具体,一致同意通过验收。该问****市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同意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实名反映,监督电话:0770-****510。
****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