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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列》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24〕2号)、《****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方案的通知》(云水保〔2024〕12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根据**县第三次国土调查(简称国土三调)成果,全县国土面积共计1905.27平方公里,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面积共709.81平方公里,划定图斑共计944个,划定面积占全县国土三调面积的37.25%,划定范围主要分布于坡度大于25°的林地、草地和裸土地上,涉及全县10个乡(镇)。
二、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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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