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采购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 | 公告时间 | 2025年12月16日 17:03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12月14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12月16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宋扬、毛鑫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9-****1050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荡山路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90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西四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9-****1050 | ||
| 附件: | |||
| 附件1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采购(****202****6002)-文件集.zip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4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3.3技术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要求”中“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水平直压式压缩机。如通过初审的有效供应商拟供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规定,提供相同核心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售后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变更为“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水平直压式压缩机。如通过初审的有效供应商拟供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规定,提供相同核心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培训及售后服务”得分高的优先,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供应商拟供车型必须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须提供查询截图,未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3、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车辆报价须包含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及车辆上户的所有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在单独支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16日
/
名称:****
地址:**天荡山路
联系方式:****9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西四楼
联系方式:029-****105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扬、毛鑫
电话:029-****1050
****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