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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3〕12号)规定和要求,现将全旗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全旗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6226.27 公顷,涉及美岱召镇、沟门镇、****委员会。具体面积和分布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对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在十五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选择适宜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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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