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戚家山至舟山金塘段(甬舟高速公路复线宁波戚家山至舟山金塘段)建筑工程一切险BX1标段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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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2**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戚家山至**金塘段(甬舟高速公路复线**戚家山至**金塘段)建筑工程一切险BX1标段招标文件

第 1 号补遗书

按照《G92**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戚家山至**金塘段(甬舟高速公路复线**戚家山至**金塘段)建筑工程一切险BX1标段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2.2 款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已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应优先于已发布招标文件阅读,当本补遗书与已发布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招 标 人:陈先生 电话:0574-****6933

招标代理:宋女士 电话:0574-****8526

一、招标文件补遗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1)商务评审 a. 投标人的偿付能力”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2025年第二季度数据为准”修正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2025年第3季度数据为准”。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专用合同条款“第6条特别约定(19)特别条款”中,补充“(BL)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二、招标文件答疑

问题1:物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TJ1标段~TJ3标段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亿元,烦请告知:该表述是指TJ1标段~TJ3标段合计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亿元,还是指:每标段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亿元。

答复:指每标段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亿元。

问题2:是否可对分期付款进行修改,按监管要求执行。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保险合同第6条中分期付款约定修改为:本合同保费分十期支付,具体如下:

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比例

缴付日期

备注

第一期

含税总保费的25%

保单起保之前支付

适用于TJ1~TJ4标段

第二期

含税总保费的10%

2026年06月30日前

第三期

含税总保费的10%

2026年12月31日前

第四期

含税总保费的10%

2027年06月30日前

第五期

含税总保费的10%

2027年12月31日前

第六期

含税总保费的10%

2028年6月30日前

第七期

含税总保费的10%

2028年12月31日前

第八期

含税总保费的5%

2029年6月30日前

第九期

含税总保费的5%

2029年12月31日前

第十期

含税总保费的5%

本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3个月内支付

其它内容不变。

问题3:需提供盖章版的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清单,明确实际保险金额的构成。

答复: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2款招标范围中已明确每施工标段对应的保险金额。

问题4:保险终止日期需明确到年月日,以避免开口保单的问题,是否存在保证期

答复:(1)G92**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戚家山至**金塘段(甬舟高速公路复线**戚家山至**金塘段)批复的建设工期为60个月。招标文件已明确服务期(保险期限)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具体保单中的具体年月日请投标人结合项目实际自行考虑。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建筑工程一切险专用合同条款第3条中,已明确保证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证书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问题5:是否有经纪渠道及经纪费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6:特别约定中的施工机具能否先给清单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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