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批后公告

审批
陕西-渭南-大荔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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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批后公告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
2025-12-17 09:10
摘 要
******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完成《**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该规定明确总体要求、底线管控规定、用地布局要求、建设管控指引、规划许可审批等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
发布时间:2025-12-17 09:10

****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338号)要求,我县组织编制完成《**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局

2025年12月17日


**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需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本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

(二)本管理规定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规划依据。

(三)本管理规定以严守底线、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简明实用为原则,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发展、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宅基地建设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四)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未单独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已依法批准详细规划的,优先执行详细规划。

二、底线管控规定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大占补”。

(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三)村庄建设边界。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成果。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规划许可和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改建、扩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四)历史文化保护线。落实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其保护控制范围,落实相关管控要求。

(五)其他各类控制线。洪涝风险防控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中明确的各类控制线,应严格落实管控范围和管控要求。

三、用地布局要求

新增农村建设用地原则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基地选址布局

引导村民建房向镇区、中心村集聚。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翻建。村民建房应符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对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适应村庄发展导向和公共利益需求,鼓励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便于村民使用。

(三)村庄公用设施选址布局

村庄公用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因素,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四)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布局

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接入条件,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四、建设管控指引

(一)用地规模

1.****基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基地,城市**、**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空间复合利用、共建共享;设施配置和用地规模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3.乡村产业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乡村产业用地标准应符合**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陕自然资发〔2021〕37号)《**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2015年)》等相关要求。

(二)建筑物退让

农村建筑间距应满足与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正常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建筑物后退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工程管线、用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和《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规范要求。

(三)规划管控指标

1.****基地。****基地,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新增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建筑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范。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3.乡村产业用地。新增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新增的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8—1.5,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新增的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8—1.5,建筑系数应不低于50%,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建筑风貌控制

农村住宅建筑应尊重周边环境和村庄整体风貌,有序构建院落、住宅空间,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应体现关中地区农房特色。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筑应当符合实际需求,与村庄内部肌理、相邻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风格与体量。工业、仓储物流建筑应简洁、**、尺度适宜,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相邻建筑风貌相协调。

五、规划许可审批

1.各类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乡村产业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编制地块图则,明确用地规模、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风貌、配建设施等。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办理。

3.地块图则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委员会审议后,******局审查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建设单位依据批准后的图则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由各镇(街道)初审后,******局审查。自然**局应组织专家论证,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鼓励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混合使用。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乡村产业用地兼容农村基础设施功能;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规划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功能上相互兼容。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管理规定实施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有修订或更新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本管理规定解******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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