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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县众兴街道众兴**侧,**湖大道东侧,面积57.4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编号****),其中2025年分割面积6.615亩,并办理了不动产证(苏2025**县不动产权第****303号)。为实施众兴街道规划调整,拟****消防站,2025年12月10日,****公司送达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之规定,****政府批准,****公司上述地块面积为6.61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相关登记信息。
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我局将直接办理注销相关登记信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或****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开发区人民法院了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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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