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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关于S565**县大坡蒙古族乡至白乌镇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局:
你局《关于S565**县大坡蒙古族乡至白乌镇段改建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2025-181)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S565**县大坡蒙古族乡至白乌镇段改建工程(项目代码:****)已列入《****政府关于印发〈**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1〕26号)、《****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期调整普通省道一般项目清单的通知》(川交函〔2024〕393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电子监管号为:****232025XS0019S01。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20.092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18.0365公顷(耕地3.560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有关公路用地标准,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本预审意见是自然**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