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提升我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能力,根据《******保障厅 ****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38号)、《******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5〕3号)、《****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洛人社〔2023〕6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面向全县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条件
全县范围内依法注册、****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岗位)。优先认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为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地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
(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实践能力;
(四)能够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要求;
(六)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局、****总局****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记录。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见习期限及政策支持
见习期限3—12月。
见习人员完成见习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四、申报方式
符合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须向**县公****服务中心(303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咨询单位
政策解释:****社会保障局就业办(522室)。
业务受理:**县公****服务中心(303室)。
联系电话:0379-****9527(就业办) 0379-****9557****中心)
附件1: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附件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