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许可函〔2025〕10号
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县**新区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研究,县水利和湖泊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新区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0503.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2086.12平方米,建设内容:(1)文化创意产业园:产业园总用地面积45484.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2086.12平方米,包括:1#****基地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5100.79平方米;2#****中心,建筑面积为10353.85平方米;3#****中心,建筑面积为10039.07平方米;4#****中心,建筑面积为17230.45平方米;5#****中心,建筑面积约20650平方米;6#****基地,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配套设置1层地下室,合计总面积10211.96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为2875平方米。(2)产业园配套道路:道路总用地面积5019.40平方米,主要建设产业园1条进出道路,长度约250.97米、宽度20米。
工程建设期为20个月,开工时间为2025年10月,完工时间为2027年5月。
根据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下发复核划分成果,本工程为**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05hm2。
(四)根据不同施工区的特点,建立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在施工生产生活区等“点”状位置,以临时防护措施为主,施工完毕后辅以工程措施;在道路“线”状位置,以临时措施为主;在整个施工区“面”上,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相结合,合理保护水土**,改善生态环境。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以“点”为防治重点,即做好各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实现以点带面。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94.3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4.8万元,植物措施227.57万元,临时措施27.48万元,独立费用90.13万元(其中建设管理费5.8万元、设计费2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5.87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0万元、水土保持验收费28.46万元),基本预备费6.7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58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总投资267.22万元。
(六)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分行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该****总局****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58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管理中心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该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八)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水利和湖泊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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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