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5年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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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5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甘****工业园区**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 1 :****农业农村局

地址:**县**镇五福**一巷1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县**镇一小新址北面地块公园华庭F栋109商铺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书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做出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接受被投诉人1委托发布的**县2025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采购文件中“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标准 商务分:3.1项目实施人员分:(1)技术人员分:在人数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拟投入具有农业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投入1名得1分;拟投入具有农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投入1名得2分;拟投入具备农业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投入1名得3分;本项满分9分”,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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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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