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补充如下:
1、建议采用技术附件中各项品牌或与建议品牌性能与质量相当的产品,当采用非“建议品牌”投标时,应在澄清会线上确认。
本公告做为原公告的补充,相关变更信息以本公告为准,并不再接受供应商提出的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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