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天脉化工有限公司水处理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泰兴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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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水处理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12-17 14:52

****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水处理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经济开发区通园路9号****公司现有厂区内,通过新增齿轮泵、中间罐、分散剂混合罐、纯水机等设备和提高物料投放效率等,对复配车间的灰水分散剂、水煤浆添加剂生产线进行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年产灰水分散剂3万吨/年(本项目扩增2万吨/年),水煤浆添加剂5万吨/年(本项目扩增4.5万吨/年),其他现有产品生产能力不变。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投料粉尘依托现有的1套“一级水喷淋”除尘设施处理后,与现有项目其他工艺废气和危废仓库废气汇合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运营期间产生的纯水制备废水(浓水及RO膜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均回用至水煤浆添加剂生产,灰水分散剂包装桶清洗废水回用至灰水分散剂生产,不外排。你公司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回用水通道,做好日常回用水水量和相关指标监测监控,确保各类废水不外排。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项目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滤芯、废RO膜组件作为一般固废回用或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芯、实验室废液、废包装袋(粘附有害物,内袋)、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改建的一般固废库、依托的复配车间和成品库为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项目依托的现有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设、完善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以及《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规范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和监测点位、因子和监测频次,按规定开展现有项目副产物环境风险定性和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产物分类属性、使用行业和用途。上述内容纳入本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013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037吨、挥发性有机物≤0.29124吨、硫酸雾≤0.0011吨、氯化氢≤0.204吨、醋酸≤0.012吨、甲醛≤0.011吨、甲醇≤0.015吨、丙烯酸甲酯≤0.0045吨、亚磷酸二甲酯≤0.0045吨、丙烯酸≤0.05224吨、丙二醇≤0.0014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083吨、挥发性有机物≤0.073吨、氯化氢≤0.1吨、甲醇≤0.027吨、醋酸≤0.027吨、丙烯酸≤0.01吨、甲醛≤0.005吨、丙烯酸甲酯≤0.004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项目废水不外排。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631/5631吨、COD≤2.8155/0.2816吨、氨氮≤0.11426/0.02813吨、总氮≤0.34268 /0.08449吨、悬浮物≤0.5631/0.05636吨、总磷≤0.016918/0.002803吨。

(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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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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