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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埠河防洪治理工程 | ||
| **市**区、新站区、**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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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 | 公示时间:||
| 本工程涉及**市新站区、**区和**县,包括干支流治理工程,河道治理总长度28.59km。对防洪不达标段堤防进行达标建设,**及提升堤顶防汛道路22.90km,拆建巡查道路0.2km。铺设草皮护坡18.06km;修复原生态护岸坍塌或破损段14处。对二十埠河右岸长临路至裕溪路段堤身内污水管线进行改迁,老管线封堵及加固长度约4.85km,堤后**d500-d1600污水管道约5.55km。拆建堰坝2座,加固堰坝1座,拆除堰坝6座;17#、19#堰坝坝前清淤0.7km;拆建涵闸2座,拆除涵闸4座;拆除阻水桥梁史城桥1座,美菱桥及军民**剩余部分拆除;****路、****泵站各1座、7座排水防倒灌闸、2****泵站及相应配套管网工程等。为配套建设视频监视及水位监测设施,包括**水位站升级改造、**3座水位站、布设河道视频监测点15处。 | ||
|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区内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区域均设置隔油+沉淀处理的一体化集装箱型式水处理设施,含油废水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机械冲洗;混凝土养护废水经集装箱型式中和沉淀一体化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基坑排水经集装箱型式中和沉淀一体化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二十埠河;顶管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经沉淀池处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试压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试压用水,最终试压废水于10#试压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通过临时管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管****处理厂;淤泥脱干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处理厂****处理厂;临时堆土区排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用水;工程临时生活区设置临时移动厕所,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防止对流域水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制定工程施工期水污染风险预案,出现断面水质因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情况,工程施工应立即停工,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复工通知后方可继续施工。运营期为保证项目周边省市控断面水质,****泵站运行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二)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施工中采取运输车辆密闭、出入车辆冲洗、物料堆场喷淋、覆盖以及施工场地和道路清扫、洒水等措施;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超标的机械和车辆;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程项目全部采用商品沥青。路面工程施工期间的沥青搅拌等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设备的选型、设备的完好率和操作规范,保证沥青烟浓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焊接工序分段在野外露天进行,采用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机进行处置后无组织排放。加强临时堆土区管理,严禁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区域进行底泥的临时堆土场;临时堆土场应做好除臭措施,喷洒除臭剂,及时覆盖,减少臭气的暴露时间。 (三)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项目施工范围,优化施工时序,避免夏季清淤;严格施工秩序,严禁各类施工废弃物及污染物排入河湖水体,减少施工对现有景观环境的破坏;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强噪声施工机械不得夜间施工作业,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保证厂界噪声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相应标准限值,确保施工期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施工期弃土委托专业单位外运至**春禾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采用自卸****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进行堆放。废弃泥浆经干化后统一外运至渣土部门指定的地点堆存,用于区域调配用。焊****回收站。沥青废料交由沥青混凝土厂家回收利用。施工期位于1#施工生产生活区设置1处5m2危废暂存间,用于收储施工期产生的危废废机油、含油污泥、机修抹布及手套、废漆渣和油漆桶等危废,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依托当地设施收集,生活垃圾定期集中就近运往附近的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运营期栅渣量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在2处泵站工程内各设置1m2危废暂存间,用于存放废机修抹布及手套,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期及运营期危废库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规定的贮存控制标准。 (六)你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施工,并认真执行各项综合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把事故发生的几率降至最低。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加强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联动,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你公司要按照《报告书》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0551-****7078 | |
| ****@163.com | 通讯地址:**市**区东流路100****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