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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审〔2025〕315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7 |
发布日期: 2025-12-17 10:55:41
重****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申请调整**区笋溪河流域先锋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的函》(先锋府函〔2025〕18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经我委津发改审〔2024〕206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因项目实施需要,你单位申请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经研究,原则同意所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为:本工程**一座1300m3/d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主干管网27.91公里,**改建16.7km步道,**护栏总长合计约15.1km,配置垃圾收集点45处,笋溪河**生态护岸22.3km、修复2.59km,生态湿地76149㎡,**生态沟渠8.4km。
二、****政府工作抄告〔2021〕51号要求,实施代建,代建单位为**市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该文件与原批复文件津发改审〔2024〕206号配套使用,未尽事宜以原批复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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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