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照护需求,提升集中照护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民政部、****民政厅、****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定点服务机构
二、征集目的
通过公开遴选,择优选定具备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三、具体要求
(一)养老机构条件要求。**市辖区内已经实行“公建民营”****服务中心和被民政部门评为“三星”级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具有接收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并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025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62元/月,全护理照料标准为1410元/月)。
(三)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将结合每年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四)收住老年人群体。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救助对象为:我市户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1.城乡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2.城乡低保对象中已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五)签订入住协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护理级别、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按协议先行缴纳费用,或协商出具《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养老机构负责将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四、申请材料
有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2.养老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公建民营合同或“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证明;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消防维保协议;
6.房屋安全证明;
7.食品经营许可证;
8.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征集程序
材料提交:请符合条件的机构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养老服务科,联系电话,0371-****5116,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163.com。
资格审查:市民政局将对所有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
综合评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市民政局将根据机构资质、硬件环境、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择优选定。
结果公示:择优确定1-4家入选机构名单,并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本次遴选活动由****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致电****5116咨询。
****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