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员会
项目名称: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租赁费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租赁费、 1项、 预算金额 90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90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委办发(2014)43号);****领导小组****省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组〔2020〕7号);2014年**省****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司****公司签订的《关于**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整体**协议》;2024****省委****委员会与****公司****公司签订《网格E通技术服务合同》要求,网格化信息系统由****公司****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撑和各项服务,负责对系统平台进行免费建设和升级;****公司****公司是**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服务提供商,双方对此拥有共同的知识产权。 2、网格化信息系统平台的应用、PC(手机)账号、 VPDN 专用网络开通需通过****公司****公司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方可开展日常工作。我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从2014年开展至今,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提供的网格化信息系统、网格PC账号和网格E通等服务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存储有我县大量的基础数据和工作记录。如果重新开发建设新的系统服务平台,且建设周期较长,也会造成重复建设和国家资金浪费以及大量现有网格化信息数据丢失,无法与省、市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在**地区唯一合法掌握****公司****公司所有技****公司。 综上所述,****为该项目唯一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供应商,其他渠道无法获得,具有唯一性。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之规定,本项目的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本项目。
名称: ****
地址: **市人民中路29号
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4日
无
联系人: 刘旭
联系地址: ****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 189****1991
2.财政部门联系人: 林女士
联系地址: **县建设南路526号
联系电话: 0817-****652
****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