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地块位于**省**市**区庄市街道兆龙路151号,地块红线面积约为6670m2(中心纬度:29.920700°N,中心经度:121.601343°E),地块东侧和北****公司,西侧为兆龙路,****停车场****实验室在建工地。
地块历史上企业为****公司,主要从事涤纶缝纫线染色生产,属于印染行业,为重点行业用地,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址,且规划为敏感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应当执行《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中“详细调查阶段涉嫌污染的区域”的要求,即每400m2设置1个土壤采样点位。
为查明原****公司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受****(以下简称“业主”)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对原****公司地块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为了了解该地块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现状,识别该地块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分析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和分布范围等。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分析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和分布范围等。
1、现场历史及现状情况
原****公司地块位于**省**市**区庄市街道兆龙路151号,地块红线面积约为6670m2(中心纬度:29.920700°N,中心经度:121.601343°E),地块东侧和北****公司,西侧为兆龙路,****停车场****实验室在建工地。
本地块历史上原为农用地,1994年建设为****公司,从事涤纶缝纫线染色生产,生产规模为300吨/年,企业废水****公司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2016年,为保障废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效率,企业在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不变的情况下,****处理站一座,日处理印染废水360吨,2024年庄市街道对企业进行征收,建筑开始拆除,目前地块已基本拆除完毕,处于闲置状态,南侧已出让区域为在建工地。
2、地块规划情况
根据**市**区**新****规划局****实验室A区)批后公布,原****公司地块涉及ZH04-06-09-01地块和ZH04-06-09-02地块,其中ZH04-06-09-01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ZH04-06-09-02地块规划为其他居住用地(Rr),均为敏感用地,应当按一类用地污染物限值评价。
本次调查针对原****公司地块,根据企业征收文件和测绘报告,地块红线面积约为6670m2,由于本地块根据企业范围进行调查,南侧相邻地块根据地块出让规划范围已完成调查工作和出让,故南侧存在部分区域与已出让地块-**区ZH06-04-09-02地块重合,重合面积约为51.5m2,****实验室配套人才公寓进行开发建设。
3、调查及采样情况
2025年10月24日,我公司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地块共设置21个土壤采样点位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并在地块上游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
2025年10月28日至10月29日完成地块土壤样品采集和地下水建井工作,共计采集土壤样本116个(含对照点土壤样品4个、实验室内平行样13个、实验室间平行样13个),2025年10月31日完成地块地下水采样工作,每个地下水点位在含水层顶部和底部分层采样,各采集2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所有筛选指标,底部样品检测氯化有机物等**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指标,共计采集地下水样品12个(含水层顶部样品5个,含水层底部样品5个,实验室内平行样1个、实验室间平行样1个)。
4、检测指标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一45项基本项目、表二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14项)、锌、总铬、石油烃(C10-C40)、锑、苯酚、四氯酚(2,3,4,5-四氯酚、2,3,5,6-四氯酚、2,3,4,6-四氯酚)、三甲苯(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4-氯苯胺、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偶氮苯、二噁英(仅S13表层进行检测);
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一45项基本项目、表二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10项可检测项)、氨氮、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总磷、锌、总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锑、苯酚、四氯酚(2,3,4,6-四氯酚)、三甲苯、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4-氯苯胺、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5、水文地质情况
表层为杂填土,深度为0-3.2m,杂色,稍密,潮,无异味;第二层为粉质黏土,深度为1.0-5.1m,黄褐色,湿,软塑,无异味;第三层为淤泥质粉质粘土,深度为2.4-9.0m,灰色,很湿,软塑,无异味。
本地块地下水水位埋深为1.07~1.69m,水位高程为14.40~14.77m。根据surfer模拟结果地下水流向在地块内表现为大致为自南向**向。
6、检测结果与评价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土壤污染物77项,检出土壤污染物20项(锌、总铬、砷、镉、铜、铅、汞、镍、锑、1,2-二氯乙烷、苯、乙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3,5-三甲基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石油烃(C10-C40)、二噁英)。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等相关标准,地块内采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等相关标准。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地下水污染物75项,检出地下水污染物14项(铜、锑、锌、铅、镉、汞、砷、氯苯、氨氮、耗氧量、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和《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筛选值》(EPA)标准,地块内地下水存在pH、锑和氨氮的超标,其中pH和氨氮为常规指标,可能主要受区域地下水水质变化的影响,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锑的超标可能是印染及废水处理过程中对地下水产生了影响,锑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需进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
7、地下水风险评估
本次风险评估中受到锑污染的地下水,人体可能通过皮肤接触地下水的途径受到暴露,计算模型来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 年9月)的推荐模型。根据相关计算参数及计算结果,地下水中锑无致癌风险,非致癌风险为4.28E-08,小于风险控制水平1,处于可接受风险水平,本地块地下水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总体可接受,无需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估工作。
8、质量控制
****实验室间质控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选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为土壤密码平行样比对分析结果评价依据,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为地下水密码平行样比对分析结果评价依据,实验室间质控检测结果均满足相关限值,本次调查满足质控要求。
9、报告主要结论
综上,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通过对原****公司地块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
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相关标准;地下水污染物除pH值、氨氮和锑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其中pH值、氨氮不具有毒理性质,不需要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在地下水不开发饮用的前提下,锑的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可接受。该地块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未超标,仅地下水超标,地下水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总体可接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该地块可直接作为下一步开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