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崇福镇2024-68-2地块;
地块面积:本地块规划面积为10920.59平方米,****工厂土地证面积为11047.09平方米,本次调查以实际土地证面积(11047.09平方米)范围展开。
地理位置:**锦绣路,南至锦辉路,****人民医院停车场,北至原**市虎啸****公司,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20.436007°、北纬30.534832°;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利用现状:企业已停产,全部生产设备、设施已被拆除,并于2025年4月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见附件4),四周有围栏,以闲置空地为主;
土地未来规划:土地收回后地块用地性质改变,为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0806和0807,属于敏感用地(GB36600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本地块调查第一次评审工作于2025年9月12日完成,会议结果为报告涉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表”否决项第8项,导致调查结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不予通过评审。
因此我单位于2025年9月底-10月期间,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了验证性采样,现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过前期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本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可能有一定的污染源,为防止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的污染物迁移扩散至本地块,我单位于2025年6月编制完成《**市崇福镇2024-68-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布点方案》,进一步判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
三、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工作
第一次采样工作:本地****工厂原为化工生产用地,且后期拟作为敏感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本次调查将该企业原址按照详细调查阶段布点采样要求对本地块开展调查工作,即: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 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因此,本次场地调查范围总面积约11047.09 m2,在地块内共布设28个土壤采样点,在地块内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井,呈四边形分布。另外,在项目地块西南侧130m处选择1个清洁对照点(绿地),与土壤对照点同一点位。
以上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优康****公司进行分析检测。本次土壤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3个批次117个,现场(密码)平行样品3个批次14个,比例为11.9%,共采集地下水样品2个批次6个样品,现场(密码)平行样2个批次2个样品,比例为33.3%。检测项目包括:
(1)土壤监测因子:
①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②特征因子:pH、锌、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砷、氟化物、汞。
(2)地下水检测指标(相同指标不重复检测):
①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②常规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和生物指标);
③特征因子:pH、锌、铝、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砷、氟化物、汞。
第二次采样工作:根据第一次评审结果,我单位于2025年9月底对本地块进行了验证性采样。采用专业判断法和随机布点法结合,土壤共布设点位7处,分别对第一次土壤检测指标-砷浓度临界相应标准限值(20 mg/kg)的原BS3(3-4m)、BS21(0-0.5m、5-6m)及BS7(0-0.5)点位附近进行采样验证,同时再布设4处表层土点位(CS1-CS4);因BW2点位存在多项检测指标异常超标情况,因此需进行验证性采样,本次地下水采样共2处,分别对原有井BW2再次采样验证,并在其附近**井CW1一处。
以上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恒特****公司、中科检测技术****公司(分包单位)进行分析检测。本项目采集土壤实际样品9个,检测参数共1项;水质实际样品3个,检测参数共71项(其中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a,h]蒽及茚并[1,2,3-cd]芘,共7项检测参数由**恒特****公司分包至相应单位检测),现场采集了1批平行土样,1批平行水样。检测项目包括:
(1)土壤监测因子:砷;
(2)地下水检测指标(相同指标不重复检测):
①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②常规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和生物指标);
③特征因子:pH、锌、铝、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砷、氟化物、汞。
四、调查结果
第一次土壤检测结果:
根据检测报告和表统计结果分析,场地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pH值
该地块内土壤弱酸性~碱性,pH为6.08~7.85,且在纵深方向pH值变化无明显规律,对照点土壤呈弱酸性。
(2)重金属和无机物
该地块内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锌均有检出,根据有检出的监测因子统计分析结果判断,砷、镉、铜、铅、汞、镍的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与对照点检测结果基本一致;锌、总氟化物检出浓度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标准。
(3)VOCs和SVOCs
该地块内VOCs和SVOCs均未检出,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4)石油烃(C10-C40)
该地块内石油烃(C10-C40)有不同程度地检出,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第二次土壤检测结果:
通过检测数据可知,本次地块内相应点位砷指标均有检出,浓度范围为3.00-6.43 mg/kg。
综上所述,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内土壤样品各检出因子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总氟化物检测因子浓度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标准,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下水检测结果:
根据相关检测报告和相应两次地下水采样检测数据结果,本次地下水调查中pH值、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碘化物、氟化物(以氟离子计)、氯化物(以氯离子计)、硝酸盐(以硝酸根计)、硫酸盐(以硫酸根计)、汞、锌、镍、铁、锰、铝、钠、砷、硒、镉、铅及铜,共计25项检测因子超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Ⅳ类标准),其余检测因子浓度未检出或未超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
(1)本地块内超标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附录H的有毒有害指标、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毒理学指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指标共计13项。其中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酸盐、铁、铝及钠共9项指标均在BW2、BW2-2及CW1点位超标情况显著高于对照点及场地内其他点位。
(2)本地块内超标指标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附录H的有毒有害指标、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毒理学指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指标共计12项。其中氟化物、硝酸盐、镍及锰共4项指标均在BW2、BW2-2及CW1点位超标情况显著高于对照点及场地内其他点位;砷、硒、镉、铅及铜共5项指标仅在CW1点位存在超标情况,具体为:砷为0.22倍、硒为1.22倍、镉为2.20倍、铅为2.66倍及铜为17.93倍;汞、锌指标仅在BW2点位存在超标情况,超标倍数分别为0.36、0.42倍;碘化物在BW4点位超标倍数为2.52倍。
本次调查地下水各点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情况,其中主要以BW2、BW2-2及CW1超标倍数显著高于对照点或场地内其他地下水点位(BW2-2相应数据为对BW2原有井的再次验证采样结果,CW1为在原有井BW2附近**点位)。该处区域历史上为原水泥沟管厂仓库,后大约于2012年由**市****公司改造为过滤器生产车间,另一方面本地块地下水为自东南往西**向,****工厂曾在此投产,另外在该区域北侧曾存在国营榨菜厂和厕所,因此地下水中这些物质含量高可能归因于历史上相应生产车间的企业活动、生活污水渗漏以及相关原辅料的大量使用有关。
五、地下水风险评估结果:
通过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附录H的有毒有害指标、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毒理学指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在本次地块内地下水25项超标因子中,碘化物、氟化物(以氟离子计)、硝酸盐(以硝酸根计)、汞、镍、砷、硒、镉及铅属于毒理学指标(GB/T 14848-2017),锌、铜及锰属于附录H中有毒有害物质,以上超标因子需要进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其余指标均不在上述标准和名录中。
碘化物无挥发性且本地块地下水不进行开采利用,初步拟定地块内地下水中碘化物暴露途径仅为皮肤接触地下水,考虑到误触地下水剂量较小,碘化物接触量基本不会达到限值,说明本项目地下水中碘化物风险可接受;锰的超标点位中BW3、BW4及BW5含量分别为2.66、6.06及4.88 mg/L,这与对照点含量(5.25 mg/L)基本一致,这可能主要由于杭嘉湖地块潜层地下水中锰含量普遍偏高,为区域性特征;硝酸盐无挥发性且本地块地下水不进行开采利用,因此确定地块内地下水中硝酸盐暴露途径仅考虑皮肤接触,而硝酸盐毒性主要为经口摄入后在肠道细菌及相关酶作用下转化成亚硝酸盐所产生的毒性累积,因此由皮肤接触所产生危害毒性可接受。另外由于缺少碘化物、锰及硝酸盐指标的皮肤渗透系数(Kp)、经口摄入/皮肤接触非致癌参考剂量、以及其理化性质参数等,因此无法量化本地块地下水中这些关注污染物的非致癌效应。因此综合考虑碘化物、锰及硝酸盐指标不作为本地块关注污染物。
根据风险评估计算结果,本地块关注污染物(氟化物、镍、汞、锌、砷、硒、镉、铅及铜)其最大超标浓度下的人体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虽然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果为可接受,但地下水污染会降低地下水的自净能力,使得地下水系统变得更加脆弱,难以抵御外部污染物的侵入,此外,地下水污染还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所以在本地块的后期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全过程的废水收集处理措施,做到达标纳管排放,同时建议针对该地块内地下水超标区域(BW2、CW1)进行污染源削减的水力控制及相关治理措施,防止污染物向周边扩散等情况。
六、结论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市崇福镇2024-68-2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受到历史生产活动影响较小,同时鉴于地块地下水不开发饮用,其地下水污染的人体健康风险为可接受,因此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可作为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