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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港大旺作业区履带式抓料机采购》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作如下澄清:
一、招标公告中“3.2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至少完成过1台(整机重量≥60t)履带式抓料机的供货业绩。”修改为:“3.2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至少完成过1台(整机重量≥60t)履带式抓料机的供货业绩。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或经销商,提供的业绩为生产厂商的均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业绩。”招标文件中涉及对投标人业绩要求的均做此修改。
二、关于电缆卷筒的问题:本次采购抓料机配备的电缆卷筒,主要考虑的是便于抓料机在不同作业区之间转场,便于电缆的运输。为此,需要配备电动的电缆卷筒,但电缆卷筒可选择外置或设置于主机上。
三、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部分描述的问题:
1.“★最大作业半径≥16.5m(±1m)”,删除“(±1m)”;
2.“★贝壳式抓斗容积(1个)≥4m3(±1m3)”,删除“(±1m3)”;
3.“额定起升重量”是指设备最大起升重量,不考虑作业半径;
4.“最大半径抓取重量”是指作业半径为16.5m时应有的抓取重量;
5.全文统一“最大爬坡度≥25%”;
6.“4.8司机室前窗和有要求的后窗,应配置刮水器和清洗。”,如配备的是视频,可不配备刮水器和清洗。
7.删除“6.抓料机履带加装橡胶履带板减少地面摩擦,更好的保护地面。”
四、招标文件中与上述澄清表述不一致的,均以本次澄清公告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 12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