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此前报道,12月3日,有网友反映,中国政府采购网在当日公布的《****建设局本级机械设备租赁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小组成员中,5****小组成员名字与百度文库“10000中国普通人名大全”前五个名字一致,评审小组成员为“张吉惟、林国瑞、林玟书、林雅南、江奕云”。
12月12日,**市联合调查组通报称,**县属国有企业**大楚****公司、****公司,因企业资金困难,虚构“鄂陕大道提档升级”和“机械设备租赁”项目,获取资金500万元。****住建局帮助上述县属国有企业弄虚作假。**县属国有企业**润****公司套用网络人名,发布虚假中标公告。
一、本案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首先,本案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住建局、****公司)与****公司)及招****公司)明知虚构项目招投标违法,实施了虚构项目、伪造评审专家、虚假招投标等串通投标行为,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
其次,本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两罪的区别体现在: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串通投标罪主要侵犯的是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秩序;二是主观目的不同,串通投标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串通行为帮助特定主体中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三是行为核心不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围绕“招投标环节的串通”展开,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核心是“通过虚构合同相关事实骗取财物”。
二、本案的认定要点
首先,串通投标罪的认定要点。从构成要件来看,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基本行为模式: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前者损害的是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后者则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利益。其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典型情形包括“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授意投标人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等等。
根据《****检察院、****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两个虚构项目合计获取资金500万元,远超该标准。从损害结果来看,虽然资金已全部归还,但串通行为已实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失控,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符合“损害国家、集体合法利益”的客观要件。
其次,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点。从犯罪故意来看,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对财物的非法控制与支配权,且无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涉案企业明知“鄂陕大道提档升级”和“机械设备租赁”项目完全系虚构,自始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任何条件与能力,却仍主动启动招投标程序,其本质就是为了通过“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获取资金的真实目的。****公司刻意选用网络虚构人名作为评审专家,而非依法从官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规避监管、配合造假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
客观上,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应满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以及“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个要件。本案中,其一,虚构合同标的,涉案两个项目均为凭空捏造,不存在任何实际的工程内容与履约需求,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其二,伪造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键环节,通过套用网络****小组、制作虚假评审报告、发布虚假中标公告等方式,为虚构项目披上“合法招投标”的外衣,使资金提供者陷入错误认识;其三,实际骗取财物并造成损害,通过上述欺诈手段成功获取500万元资金,且该资金脱离了资金提供者的正常监管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