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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等文件规定,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组织实施范围和开发建设方式进一步明确,特公告如下:
一、组织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楼屋顶,学校、医院、公共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屋顶,停车场、公交站场、充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设施的屋顶,全县的私有民房、住宅小区及企业厂房、仓储等设施的屋顶应充分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现****机关、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屋顶。
二、开发建设方式:**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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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