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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0718 | |
| 名称: | ****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218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和水许决字〔2025〕38号
****水电站:
本机关于2025年7月收到你单位提出的****水电站取水项目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水电站取水项目在**市**县长塘镇四围村长塘河以引水方式取地表水,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200kw。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450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32.27万立方米。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2025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你单位应落实库区水**节约和保护要求,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电站发电取水应服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保障库区下游农业灌溉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需求,确保向坝址下游河道下泄最小生态流量不得低于0.103立方米每秒,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五、取水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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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