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印发日期:2025年12月12日 |
| 标 题: ****关于110kV****电站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梧政函〔2025〕20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 |
******局:
你局《关于批准实施110kV****电站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5〕5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制定的《110kV****电站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缴清划拨土地价款,逾期仍未缴纳划拨土地价款的,本批复和划拨决定书自动失效。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10kV****电站工程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
******局 2025年12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经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拟将**区****地村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公司**供电局,用于建设110kV****电站工程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条件
(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区****地村地块,土地面积为11946.75平方米(折合17.9201亩),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局《关于110kV简榃(大坡)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梧自然资规设〔2022〕63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1.用地使用性质:供电用地。
2.容积率:≤0.5。
3.建筑密度:≤30%。
4.建筑限高:≤24米。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65—90米高程为基准面,以114米高程为上界限,以6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54米。本条款高程为1956年黄海高程基准,且可根据现场地形地貌适当调整基准面。
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自然资规设〔2022〕63号文。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和划拨价款
(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110kV****电站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如重新开发建设需另行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三)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局****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772元,划拨建设用****市政府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之日起1年内缴清划拨价款。
(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缴清划拨价款之日起90日内,******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宗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因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构成闲置土地的,******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