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行政审批局2025年12月17日拟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审批
河北-保定-望都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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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2025年12月17日拟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17 09:0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936

通讯地址:**县庆都西路9号 ****审批局

邮编:07245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迁建项目

**省**市**县孙家庄村村南**街25号

****

**五骏****公司

项目位于**省**市**县孙家庄村村南**街25号,总投资52万元。本迁建项目淘汰原有设备,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鞋底片生产线2条,鞋附件生产线2条,一期建成后年产鞋底片80万双、鞋附件40万件。二期建设冷粘鞋生产线1条,注塑鞋生产线2条,二期建成后年产冷粘鞋10万双,注塑鞋40万双。全厂年产鞋底片80万双、鞋附件40万件、冷粘鞋10万双,注塑鞋40万双。

1、本项目一期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套“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一期上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TA002)”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二期预热和注塑贴合工序设置密闭间,产生的废气经“顶部管道”收集后,由1套“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鞋底片生产线、鞋附件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有组织排放限值;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注塑鞋生产线、冷粘鞋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有组织排放限值;苯系物(甲苯)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其他行业有组织排放限值;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鞋底片和鞋附件上料工序、破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甲苯、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颗粒物、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生产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禁止外排。

3、本项目产噪设备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东厂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2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2

****鞋厂年产冷粘鞋15万双、注塑鞋40万双建设项目

**省**市****村委会北行600米路东

****鞋厂

**五骏****公司

项目位于**省**市****村委会北行600米路东,总投资42万元。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及构筑物,购置冷粘鞋生产线1条,注塑鞋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年产冷粘鞋15万双、注塑鞋40万双。

1、本项目注塑鞋生产线设置密闭区域产生的废气经“顶部管道”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TA002)”+1套“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处理装置(TA001)”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冷粘鞋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套“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处理装置”(TA001)”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TA003)”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注塑鞋生产线、冷粘鞋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有组织排放限值;苯系物(甲苯)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其他行业有组织排放限值;HCl、氯乙烯、颗粒物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甲苯、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颗粒物、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生产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禁止外排。

3、本项目产噪设备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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