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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0821 | |
| 名称: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218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和水许决字〔2025〕44 号
吴小浩(同志):
我局于2025年8月收到你提出的上陵镇翠山村百公坳地表水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在**县上陵镇翠山村百公坳下公潭和石桥仔采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上陵停车区、**检查站、****检查站及农户生活用水。年最大取水量6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项目运行期生活污水排入镇村公共污水收集管网,年退水量5万立方米。
三、项目建成后应立即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你单位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月抄表、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取水量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总结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表),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应确保项目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七、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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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