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生物质锅炉综合深度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技术改造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路****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3′22.861″,北纬22°38′6.239″。项目拟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对******公司的1台85t/h(5#)、1台65t/h(4#)、1台50t/h(3#)锅炉和******公司的3台85t/h(1#、2#、3#)锅炉,共6台以蔗渣为燃料的生物质锅炉进行甘蔗叶燃料化利用改造,改造内容主要包括:①生物质锅炉燃料处理系统改造;②生物质锅炉配套系统改造;③生物质锅炉末端改造。同时,在******公司蔗渣堆场及******公司蔗渣堆场内分别**一个蔗叶破碎区(面积约4000m2)、破碎区内分别布置1个蔗叶破碎防尘间、1个蔗叶破碎配电间,新增1套二级破碎设备、塑烧板除尘系统、变压器等,不改变原有工程总体平面布局。项目总投资1774.01万元,环保投资14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17%。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等各类需要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燃烧烟气。项目涉及******公司的2台3#50t/h、4#65t/h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系统+水膜+湿电除尘器处理后由60****糖厂的DA001)排放;1台5#85t/h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系统+水膜+湿电除尘器处理后由60****糖厂的DA002)排放。锅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涉及******公司的3台85t/h(1#、2#、3#)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系统+水膜+湿电除尘器处理后由100****糖厂的DA001)排放。锅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2.蔗叶破碎粉尘。项目共设置2个蔗叶破碎区,蔗叶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由各自集气罩吸入配套的塑烧板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各自3米高排气筒排放,该排气筒为低矮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进行管理。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蔗渣堆场扬尘,蔗叶破碎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5462-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恶臭气体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废水,原有工程生活及生产废水均进入******公司污水处理站。******公司污水处理站尾水执行《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893-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锅炉炉渣、灰渣、废活性炭、废渗透膜、塑烧板除尘器粉尘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油漆桶等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消声减振、 建筑隔声等。项目运营期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86.26吨/年、氮氧化物247.44吨/年;******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20.41吨/年、氮氧化物259.73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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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