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建、****政府采购装修项目,应当用什么采购方式
答: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当然,也可以用后来出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也就是说,与**、改建、****政府采购装修项目,即便预算金额达到5000万元、一亿元,也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需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也就是说,只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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