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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财执法〔2025〕108号
案件名称:**赐泽****公司串通投标案
被处罚人名称:**赐泽****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3年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辅助服务项目(编号:****)采购活动中,**赐泽****公司与******研究院存在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网卡地址一致、公网IP地址一致、硬盘序列号一致等行为,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应视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赐泽****公司未中标。标书代写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51项第1档。
行政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厅决定对**赐泽****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最高限价)****000元5‰的罚款,计5000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机关名称:****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