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陕西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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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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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5〕67号

各市州、****保障局,****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十四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参加的**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院,下同)和参与填报采购量****医疗机构、药店(以下统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十四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1月1日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前期确认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药机构首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约定采购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未达到约定采购量,将按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比例评估,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该中选产品方案规定的80%。

本次执行的多糖铁复合物(口服常释剂型)、利巴韦林注射剂、复方氨基酸注射液(6AA)、复方氨基酸注射液(9AA)、复方氨基酸(18AA)、复方氨基酸(18AA-Ⅰ)、复方氨基酸(18AA-Ⅱ)、复方氨基酸(18AA-Ⅲ)、复方氨基酸(18AA-Ⅴ)等九个品种与**联盟药品集采重叠,同一医保编码以两个联盟的低价作为我省的中选价格,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按**联盟执行,纳入**联盟管理,**联盟中选但未在**联盟中选的产品同为我省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相关品种计算纳入**联盟的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本次药品集采采购周期两年。采购协议一年一签,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以下简称增量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年度届满。

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与本次集中采购存在重叠的,按照国家集采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各相关企业维护信息。2025年12月31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分别将中选产品在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中,在【待确认】页签下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即中选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即可进行配送关系建立,供医药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提前做好临床用药衔接。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在医保招采系统上直接挂网,分别纳入“**十四省联盟”项目管理。

(二)签订带量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网上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13日前完成确认。各市州、省本****医疗机构授权委托****医疗机构自主开展),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协议(各市州、****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汇总表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3),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6年3月13日前完成。

各中选企业若自执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在我省有约定采购量的地市按要求建立配送关系,将取****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原则上有约定采购量的市级统筹区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和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采购挂网价低于同质量层次最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挂网产品,不纳入非中选监测评估。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六)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因本批次中选产品均未过评,参比制剂和过评药品联动**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最高中选价和我省已挂网未过评非中选产品的最低价的低值。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大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调度通报和监测监管力度,将医药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年度评估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的要求,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超比例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各医药机构应加强集采中选药品的宣传,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附件:1.**十四省药品集中带量联动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

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参加**十四省药品集中带量联动接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3.****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参加**十四省药品集中带量联动接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明细表(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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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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