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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洁士****公司破产清算案
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法院各企业破产管理人:
我院执行局移送的(2025)苏1002破42号**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绿洁士****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上案件属于普通案件,决定在全部入册的一、二级管理人范围内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随机确定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企****银行将由鉴定部门在开庭选择管理人过程中,采用随机方式一并明确。
因该案件属于普通案件,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者于2025年12月29日16时前向我院书面报送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见附件1),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承诺函(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我院立案庭电子信箱(y****@163.com),确认报名参加摇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报名机构数量不满足摇号条件,则在全部入册的一、二级管理人范围内随机确定管理人。
以上案件指定管理人摇号时间定于2025年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地****人民法院一楼选鉴室,请以上案件当事人及报名机构准时参加。
邮寄地址:**省**市**区**北路545号,****法院司法鉴定室 鞠伟
报名咨询电话:
****法院立案庭: 0514-****5062
监督电话:
****法院政治部:0514-****5012
****法院督察处:0514-****7303
附件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附件3:承诺函
附件4: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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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
附件1:
****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机构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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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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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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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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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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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
(请填写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选任优势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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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方案 |
(请简要填写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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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参与项目的团队名单 |
(请提供姓名、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所在单位、主要业绩、在手案件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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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 |
(请简要填写承办的未结、已结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并附一览表,如有相关说明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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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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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2: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填报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未结案件 |
案号 |
破产清算企业 |
确定为管理人时间 |
案件所处阶段 |
审理法院 |
是否系重大案件 |
是否超2年以上未结 |
是否超5年以上未结 |
备注 |
| 已结案件 |
案号 |
破产清算企业 |
结案方式 |
审理法院 |
备注 |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3:
承 诺 函
****法院:
根据贵院X 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XXXX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我单位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报名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自愿按照《****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及选任办法(试行)》参加破产管理人选任。
XXX(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绿洁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基本信息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在**省**市**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6005-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润****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佩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洁士****公司,住所地在**省**市****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申请破产理由
申请人**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豫投资合伙企业)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申请对**绿洁士****公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5年6月24日,**中院作出(2025)苏10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案。
本院查明:****公司****公司)、****公司**分****银行**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5扬流贷字第00531号),****公司****分行贷款500万元,并约定了未按约还款的利息、罚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行****公司发放了贷款。2017年2月4日,****公司**分行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公司主债权(共计1笔债权,截止2016年11月21日,共计本金500万元,利息438116.11元)、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转让给乙方。2021年9月14日的****公司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显示,****公司****公司的主债权及对应担保权利转让给金豫投资合伙企业。2021年9月14日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及EMS邮寄面单显示,金豫投资合伙****公司其受让****公司****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向其履行相关义务。另查,****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成立,****行政审批局,****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18万元,股东为张琳(占股69.4981)、张士楼(占股30.501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记载:2018年10月15日,**中院立(2018)苏10执410****公司,2019年4月2日终本执行,未履行标的****430.6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2018)苏10执41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公司资产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裁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