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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5-12-1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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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 ①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②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注:若投标人的资质为 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则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 人员配置的要求)资质;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 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 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 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一级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 (如以结构专业为主的工程设计项目可由不低于 / ,《设计 招标文件》中对应处进行相应修改); | |||||||||||||||
| 2025-12-30 10:15:00 | |||||||||||||||
| 2025-12-30 10: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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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名投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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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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