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局
规划编制
2025-12-16
成文日期:2025-12-16
面向社会
《**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政府批准,现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一、制定目的
为推进乡村振**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为各类乡村**开发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规划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涵盖农村住宅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已编制并依法批准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管控及鸣鹤-**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特定区域除外。本规定适用的村庄范围根据实际规划编制需求动态调整。
三、规划期限
与**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四、总体要求
1.控制线传导
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传导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空间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具体以批复后的**市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2.村庄建设边界管理
传导落实**市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成果,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暂未明确选址位置且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必要的新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可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
3.规模管控
传导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指标传导要求,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4.分区准入
传导落实**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分区管控要求,****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按照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用途管制规则进行管控。
五、建设指引
1.村庄分类指引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集聚建设类村庄村庄、整治提升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和搬迁撤并类村庄的布点及建设要求。
2.农村村民住宅
(1)**村民住宅选址应位于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村庄建****基地用地范围内。
(2)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08〕43 号)及《****办公室关于****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4〕96 号)的相关管理规定。
(3)村民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宜超过3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11米,可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在取得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后,允许适当突破限高。
(4)村民住宅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应符合《**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慈政办发〔2011〕20号)。
(5)村民**住宅选址应征求四邻意见,不得违背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
(6)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应符合本地区编制的相关规划,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国家、**省、**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建设管控要求。
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1)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考虑服务半径,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2)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要求。
(3)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4)乡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应取得村集体同意,还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4.乡村产业用地
本管理规定中乡村产业用地仅适用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
(1)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具体项目需符合《自然**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文件要求并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2)乡村一二三产融合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六、风貌管控
**建筑风貌以传统**水乡的白墙灰瓦风格为主,传承传统建筑工艺,采用乡土的色彩搭配与手法,借用现代化的材料与技术建设具有**特征、时代风貌的“浙派民居”。
乡村公共服务和产业建筑风貌应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保持乡土风貌的整体性,继承浙东传统建筑群原有总体色调,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宜植入与整体色调差异较大的**、改建、扩建单体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和地形条件,同时考虑乡村当地建筑的比例与尺度,合理控制建筑体量,不宜修建体量庞大、横长矮胖、造型奇特的建筑。
七、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1.农用地综合整治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保耕地与永久基本田,注重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
2.村庄建设用地整治
落实乡村**战略、“千万工程”要求,分类引导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指引下,通过村庄搬迁撤并、集聚提升与特色保护等整治手段,盘活村庄闲置空间**,充分挖掘农村土地利用潜力。
3.生态修复
以改善市域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翠**生态保护与修复、**主干河网水系贯通与治理、海岸带保护与修复三大整治重点为抓手,统筹推进森林植被保护修复、河流水系整治、矿山修复、海域海岛海岸线保护与修复、小流域综合治理、重要生态廊道建设及修复、****水库群与饮用水源保护与修复等整治内容,实现生态空间格局优化、生态功能恢复、生态价值提升。
八、实施保障
1.规划许可
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覆盖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以本规定或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符合“本规定”可直接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需在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符合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及相关职能部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许可项目进行讨论。许可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对于需要补充重点地块图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经研究论证后明确各项地块主要控制指标,报****规划局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按照重点地块图则规定的规划要求及相关审批规范办理规划许可;各类项目的重点地块图则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等基本控制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
2.台账管理
严格落实年度台账管理,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等纳入市级台账管理,确保村庄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规模控制。
九、附则
本****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其他情形确需修改“本规定”的,按相关管理要求组织修改、报批。
本管理规定由****规划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需符合上级部门明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