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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育局(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年02月08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盛世乾元工程****公司 | ****市**区南**路1956****广场A座1603室 |
| 2 | ****教育局 | ****基地****政府综合办公楼2号楼114室 |
五、基本情况
1.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采购文件中只明确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但是未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
2.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以及部分公告合同附件信息与本项目无关两个方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的规定。
2.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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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