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市镁达兴****公司手机中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市镁达兴****公司手机中框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沙田镇集成村陂头下厂房C栋二楼及B栋厂房一楼 |
| 建设单位 | **市镁达兴****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年产手机中框10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和表9,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研磨液、废原料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抛光石、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