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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3****公司3400t/a无机氟盐生产项目排污权进行核定与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反对意见,****公司初始排污权为:二氧化硫0.672吨/年、氮氧化物0.252吨/年、化学需氧量0.69吨/年、氨氮0.069吨/年。关停1台2t/h锅炉的二类可交易排污权(该排污权为无偿取得)为: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1.01吨/年、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有效期2023年8月23日至2028年8月22日。
****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