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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3****公司年产1650吨活性炭项目(备案)排污权进行核定与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反对意见,****公司初始排污权为:二氧化硫36.190吨/年、氮氧化物12.585吨/年、化学需氧量0.72吨/年、氨氮0.108吨/年。有效期为本函印发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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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